6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行刑衔接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将废水处理站的污泥未经处置,用吸粪车将污水及泥水混合物吸入吸粪车并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该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接群众举报,2023年7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堵塞后,在疏通管道过程中,将污水处理站内污泥稀释后,用吸粪车将污水及泥水混合物吸入吸粪车,吸粪车将污水及泥水混合物排入厂房外雨水管网。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现场监控以及通过问询相关负责人,并比对环评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方式,确定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含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2023年10月19日,将相关证据向渝北区公安局进行了移交。接到案件移交后,区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迅速摸清了该犯罪链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经查,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联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人员,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泥进行加水稀释后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并采取逃避监管方式,安排工人伙同雇请清污人员将公司生产废水及污泥连接墙外的清污罐车抽放至外环境。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冉某某、乔某某等6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该案已移交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一是深挖线索,对违法犯罪零容忍。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强、违法主体锁定难的特点,环境执法部门在本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充分掌握涉案物品来源、相关企业产废情况、涉案物品处置过程、处置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分析研判案件关键突破点,锁定违法嫌疑人,最终将该案件告破,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
- 二是紧密配合,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各自执法业务优势,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 | 王子鸢
批准 | 卓吉华
来源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