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台河某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哈尔滨某玻璃制品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3.哈尔滨市某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4.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案
5.齐齐哈尔市查办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6.重庆某检测技术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7.重庆某第三方运维机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8.广安某污水治理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详情如下。
1.七台河某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时,在对七台河市某公司开展现场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延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5月起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企业及子公司的排污口及相关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通过查看该企业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报告中排放标准和检测结果有明显错误,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提供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经联系检测公司,该检测公司无故拖延一周后提供了原始记录。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原始记录采样小票中工况体积为11032.1L(实际应为1000L以上),标况体积687.4L,按照工况体积与标况体积计算公式推算判断以上两组数据存在逻辑性不符。
采样小票中计前压力为0.00-0.01kpa(实际应为0至负数)。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检测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检测公司烟气分析仪中并没有原始数据采样小条中的相关采样记录。
所使用的烟气分析仪计前压力为-40-0kpa,而采样小条中显示该项数据为正数,证实采样小条中计前压力数据为虚假数据。
通过查看该企业2020年5月份至今的所有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与相关检测分析仪器逐一核实,并核对原始记录,最终确认有56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通过核对该企业所有检测报告、技术服务委托合同、转账打款记录,最终确定检测公司违法所得80余万元。
在大量造假事实的证据面前,采样人员最终承认检测公司未经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伪造采样小条及原始数据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9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0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2023年9月1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对上述检测公司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刑事立案侦查。
2023年9月12日,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对检测公司涉案设备及档案资料进行查封扣押。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刑事拘留9人,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案件启示
该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且同类案件较少,因此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测报告原始数据、技术服务委托合同、转账打款记录等材料,固定了相关证据链条,从而确定了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该企业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企业主体无视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干扰了生态环境正常执法,性质极其恶劣。生态环境部门应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2.哈尔滨某玻璃制品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时,将废气排放口11米处的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外罩摘下,发现设备里有一张面巾纸团遮挡,激光无法照射进烟囱对颗粒物进行测量,造成颗粒物监测仪不能正常测量。
在上述状态下颗粒物实测值为0.8 mg/m³, 工控机软件湿基值8 mg/m³。疑似故意干扰设备的监测环境和人为模拟数据。
涉嫌故意干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导致上传监测数据失真。
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6日,双城生态环境局邀请三名专家到现场进一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论证。
2023年7月3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调查取证。
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6月6日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予以查封,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7月3日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
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之规定,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该企业和运维公司漠视环保工作,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增强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具有典型意义。
3.哈尔滨市某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0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对同一废水样品在2023年3月23日与2023年5月19日分别出具了编号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份废水检测报告(编号均为WZJC202303230003)。
经调查,这两份检测报告中“审核人”的“林某某”签名和“批准人”的“杨某某”签名均非本人签写,而是由工作人员周某代为签字。
该公司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法律适用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5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环境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整治监测数据造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对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开展现场检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根据其非法情形,及时移送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惩,有力打击不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形成震慑作用,敦促企业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4.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在2023年3月至7月之间存在3台车初检和复检“发动机额定功率”数值不一致,存在人为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查阅3台机动车检测报告共7份。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伊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哈尔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这3台车辆基本信息,发现该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发动机额定功率/kw”与车管所提供的数据不符,进一步确认该检测站通过修改额定功率进而降低检测限值标准,致使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属于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2.5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整。
案件启示
该案通过“伊春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监控发现了环境违法问题,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将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现代化运用实处。此次违法案件查办,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督促、倒逼伊春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5.齐齐哈尔市查办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系统发现,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黑BXXXXX(车架号:略)的现代牌机动车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但是该车属于两驱汽油车,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之规定,应该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方法对两驱汽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对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案件,反映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缺失,对使用的检测方法把关不严。对这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保持从严依法打击态势。坚持线上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指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
6.重庆某检测技术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南岸区某医院排放废水进行检测时通过伪造监测时间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9月份,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医院进行拉网式排查,在检查某医院时,发现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异常,执法人员立刻调取废水排口监控视频,锁定违法证据。
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导下,南岸区执法支队立即前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调取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并对采样人员进行逐一调查询问,确定检测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时间方式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01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提升执法能力。邀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业专家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现场实操演示,对采样资质、现场取样、封存方式、实验分析和报告出具等进行全链条学习,补齐执法检查业务短板,提高执法技能,增强执法本领。
二是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确保执法质效。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现场,第一时间调取视频,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前往涉案公司调取原始监测数据,及时锁定环境违法事实;第一时间分别对涉案监测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消除串供可能,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7.重庆某第三方运维机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南岸区某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并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进行运维。
运维过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擅自在手动标液核查、校准过程中将COD分析仪消解时间由30分钟手动调整为5分钟。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自动监测领域专家对重庆市南岸区某重点排污单位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校准过程中存在将COD分析仪消解时间由30分钟手动调整为5分钟,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情况。
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情形,本案中被运维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一是聘请专家联合执法,提供智力支撑。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聘请自动监测领域专家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既有利于精准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又极大提升了执法人员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案水平。
二是重拳打击弄虚作假,提升监管效能。大力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惩治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引导重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业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在环境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营造政府监管、企业主管、机构协管的环境共管格局。
8.广安某污水治理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部分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检查时,发现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广安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出水总磷自动监控监测数据,自3月底以来部分时段出现稳定恒值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出水总磷自动监控设备进样管(采样管)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
经核实,2023年3月27日和4月1日,该公司生产部长胡xx先后在本公司化验室配置两瓶总磷水样,用两个矿泉水瓶盛装,供出水总磷自动监控设备交替采样分析,导致出水总磷自动监控设备未能采到真实排水水样,上传系统数据实为人为配置的“替代样”浓度数据,期间,该公司出水持续排放。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4条第(6)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2023年7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3.6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拒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在自动监控领域,同样坚持“零容忍”,凡是弄虚作假的,一律严惩重罚。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释放严格监管强烈信号,彻底打消排污单位侥幸心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