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六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两打”专项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
发表时间:2024-12-06 14:34:06

自2020年开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连续4年联合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


“两打”专项开展以来,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刑事司法衔接,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现对新查处的一批“两打”专项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周某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沙坪坝区周某荣在无营业执照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非法收购的47桶,合计约8.4吨废有机溶剂作为原材料,提取并生产劣质香蕉水42桶,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周某某还将装过废有机溶剂的铁桶非法贩卖至外地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调查处理

2023年9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周某某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厂房外的露天空地,将非法收购的47桶,合计约8.4吨汽摩加工企业喷涂车间清洗油漆大缸产生的废有机溶剂作为原材料,通过蒸馏加工等方式提取并生产劣质香蕉水42桶,同时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此外,执法人员发现周某某还将装过废有机溶剂的铁桶非法贩卖至外地进行非法处置。经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定,周某某非法加工、处置的废有机溶剂及装过废有机溶剂的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案件隐蔽性强、违法主体锁定难。环境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充分掌握涉案物品来源、企业产废情况、涉案物品处置过程、处置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分析研判案件关键突破点,锁定违法嫌疑人。此案的查处、侦办,积累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宝贵经验。

案例二

枣阳市双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枣阳市双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并负责管理运输车辆维护场所内的危废暂存间未采用坚固材料建造和缺少防渗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枣阳市双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3年4月6日,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的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混凝土工程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侧的运输车辆维护场所内的危废暂存间未采用坚固材料建造和缺少防渗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经调查,该场所由枣阳市双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并负责管理,枣阳市双禾物流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各环节的全方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有效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降低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案件的查处,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三

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津某酒厂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调查,江津某酒厂委托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经调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江津某酒厂2023年7月4日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业主签字,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调查处理

经调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4日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企业基本情况表未交业主签字,该公司采样人员伪造业主签字,出具的涉案监测报告与另一份不同采样时间的监测报告中的采样现场照片雷同。该公司未到现场开展监测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规定,该公司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和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例。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掩盖未开展现场采样的事实是一种常见的弄虚作假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能形成震慑。

案例四

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8日起粉尘仪器出现连续量程漂移,且在线运维单位当日告知该公司粉尘仪校准未通过,直至7月20日最近一次粉尘仪校准仍未通过,期间该公司仍正常生产,构成未保证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专业28组,对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23年5月8日以来,该公司煅烧废气排口自动监测站点粉尘仪连续量程漂移,且在线运维单位当日告知该公司粉尘仪校准未通过,直至7月20日最近一次粉尘仪校准仍未通过,期间该公司仍正常生产。


2023年7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属实,构成未保证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运维公司,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编辑 | 王子鸢

批准 | 卓吉华

来源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